-
- 上海市预防医学会卫生检验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
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预防医学会(以下简称学会)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及学会章程,在学会的组织领导下,围绕卫生检验中的微生物、理化检验等开展专业业务,努力为会员服务,推广普及微生物及理化指标相关知识和技能,促进学科人才培养,加强理论和实践交流,推动学科繁荣发展,协助学会做好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。
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:
1.开展科学研究,以微生物和理化检测技术为核心,开展病原微生物遗传变异和致病机制、新污染物暴露分析、化学品内外暴露关联机制等研究,为公共卫生检验领域的工作提供科学支持。
2.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,组织发动专委会委员单位积极参加学术专业年会,并提交论文,做大会报告或专题报告,及时掌握国内外微生物和理化检测新进展。
3.进行微生物和理化检验培训和继续教育,促进微生物和理化检测人才建设,申报并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、定期举办公共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培训,促进微生物和理化检验专业的人才队伍建设。
4.依托专委会会员单位,面向儿童与青少年开展科普宣传及技术培训,提高公众科学素养。
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3名。主任、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专业委员会成员民主协商推荐,选举产生,报学会备案,主任委员由学会理事会聘免。
主任委员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任委员协助开展工作。主任委员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,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具体负责。
本专业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委员组成核心工作组,为本专业委员会的决策机构。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事项,必须经核心组会议审议通过。本专业委员会设秘书1名,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
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上海市预防医学会章程规定,可以在学会会员或社会中吸收发展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成员。
在学会会员中吸收专委会成员,须经专委会成员介绍,报学会办公室备案。在社会中发展专委会成员,按照学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,成为学会的会员后再提出加入专委会的申请,由专委会批准报学会办公室备案。每个会员参加专委会的数量不超过3个。
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,财务管理纳入学会的财务管理,收取的会费归学会所有。学会对专业委员会的经费,实行专款专用。
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委员、住所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,由核心组会议通过后,报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按照《上海市民政局、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、基金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可不再需要行政审批的通知》(沪民社登〔2014〕7号)规定执行。
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订,须经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学会备案。
上海市预防医学会卫生检验专业委员会
2021年 5月 26日
-